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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考风考纪,常抓学风建设--会计学院各班召开第九周周班会
发布日期:2024-06-07    访问量:

为进一步做实做细学院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考风考纪,在学院营造公平公正的备考氛围。55日晚,会计学院各班组织召开了“严肃考风考纪,常抓学风建设”第九周主题班会。


各班辅导员通过班会统计学生返校情况,并提醒大家假期已结束,尽快调整好作息时间,积极适应学校学习生活。接着进行第九周的工作安排,首先,面对即将到来的期中考试,提醒同学们抓紧时间复习,巩固知识点,严肃考风考纪。其次,重申安全教育、校纪校规教育,要求大家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认真听讲、不带饭菜进入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公共教学区域)、爱护校园公共环境和设施,倡导无烟校园,构建良好的班风、舍风。最后,提醒各位同学遵守宿舍的规章制度,规范宿舍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宿舍环境,展现我院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

本次周班会有利于同学们快速进入新一轮的学习生活,不仅巩固了学院的学风、学纪,还加强了学生安全教育,促进了学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去备战期中考试,为取得优异成绩而努力奋斗。


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准入场。

()考生须携带规定证件(照片清晰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或证件无法辨认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考生应将证件放在规定位置,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坐。考生不准随意离开座位,不准在考场和考场周围喧哗吵闹、吸烟、交谈等无关行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考场。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具。禁止携带手机及其它具有通讯、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纸质材料,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考试指定的书籍、资料等纸质材料。

()考生答题须用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准用铅笔(指定用铅笔作答的除外)书写。

()考试时不准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试卷上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须举手示意监考人员解决,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等违规、作弊行为。

()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中途离场后再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和陪同。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在原座位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准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考生不准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他人学号、姓名等信息。

(十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以及在校期间屡次作弊的学生,学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 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处分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 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

第六条 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及扣除《品行修养》课3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扣除《品行修 养》课5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及扣除《品行修养》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扣除《品行修养》课 10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 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 对考试违纪者,根据情节扣本门课程5-20分。考试作弊者,本门课程以零分计,且不能参 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 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试结束 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 及时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所作的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批并发文,学校有关部 门存档。

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教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学校发文,学 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对学校组织的国家级考试,考生违纪或作弊处理由教务处审查并审批发文。

第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教务处要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后,由教务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 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申诉的途径与期限。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 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处分文件与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 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取短信、 QQ 、微信等适当方式送达,或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经本 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 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考试作弊学生的学位授予按我校学位授予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